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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此,法院判决,被告人高秀存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泰升、泰宇公司分别被判处1000万元、800万元罚金;另有数名公司员工被判缓刑。高秀存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而在2017年5月,明华公司以“民生银行呼市分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涉嫌存在与泰升及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骗取明华公司担保之情形”为由,将民生银行呼市分行和陈某刑事控告至包头市公安局,包头市公安局以陈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
2018年4月,陈某被包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但后来检察机关决定对其不起诉。根据检察机关2019年11月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涉嫌的罪名变为了违法发放贷款罪。检察机关认为,陈某虽然实施了《刑法》第186条规定的行为(即“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但犯罪事实轻微,危害不大,可免除刑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银行放贷人承认:
明知相关公司已贷款逾期依然放款
《不起诉决定书》显示,陈某所实施的“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行为,是明知泰升公司资金链断裂后,依然放款1.5亿元以置换一笔信托贷款,其目的在于防止信托贷款逾期最终给银行造成损失。客观上,风险给到了担保人也就是明华公司。
根据《不起诉决定书》,泰升公司曾从中诚信托贷款1.5亿元,融资发放日2013年9月18日,到期日2014年9月18日。该笔贷款实质上是民生银行呼市分行通过购买广东南粤银行东莞分行对中诚信托的受益权而向泰升集团发放的“表外贷款(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通行的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影响资产负债总额,但能改变当期损益及营运资金,从而提高银行资产报酬率的经营活动)”,受托人中诚信托公司只是中间有偿管理性质,并不承担贷款风险,最终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民生银行呼市分行承担。
2014年上半年,泰升公司经营恶化,陈某前往泰升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向民生银行总部汇报,“泰升集团经营情况进一步恶化,现金流枯竭,原材料、运费、工资、电费、水费等费用大量拖欠,日常经营无以为继。故企业决定从2014年7月23日起除煤矿、铁矿外,其他经营板块减产、停产,循环工业园区2600名工人中放假人数2200多人。”
民生银行总部了解情况后,认为泰升集团在中诚信托的贷款很可能逾期,信托贷款为信用贷款,逾期无法偿还将最终造成委托人民生银行呼市分行的资金损失。为了防止信托贷款逾期给民生银行呼市分行带来的金融和信誉风险,总行能源事务部投资银行部提出将该笔贷款“接回表内”。于是,民生银行呼市分行临时解冻了泰升集团被冻结的授信额度,于2014年8月22日为泰升公司发放了1.5亿元流动资金贷款,并于当日在民生银行的监控下直接转入了中诚信托的账户。
相关案卷显示,陈某在接受调查时承认,发放上述1.5亿元贷款时,泰升公司其实已经出现了贷款逾期的情况。他称,“如果不替换,信托贷款到期就是民生银行呼市分行负责偿还,替换成流动资金贷款后,就是担保人承担还款了。”
银行起诉担保人一审被驳回
目前已上诉
事件的后续发展,如陈某在接受调查时所言,在债务人已经因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被判处刑罚、民生银行呼市分行被认定存在违规放贷行为的情况下,明华集团被接连追讨承担担保责任。
2021年4月28日,民生银行呼市分行向明华公司发出《催款函》,要求明华公司就前述《综合授信合同》项下未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2年3月,针对前述两份授信合同,民生银行呼市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将包括明华公司在内的一众保证人诉至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经管辖权异议,该案被移送至呼和浩特市中院进行审理。
今年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双方围绕3亿元债务担保责任问题展开了交锋。
明华公司代理律师当庭指出,民生银行呼市分行在明知泰升公司出现经营状况极端恶化、贷款逾期的情况下,仍然发放贷款,显然存在合谋、串通的行为以骗取担保人,最终把自己的风险转嫁到担保人身上。这笔贷款发放存在严重的主观恶意,担保人不应当承担任何的担保责任。
而民生银行呼市分行代理律师则表示,在骗取贷款案有关判决书及有关不起诉决定书当中,均没有只言片语认定民生银行呼市分行和泰升公司存在恶意串通或者是欺诈的行为。判决书只是说泰升公司单方有犯罪行为,民生银行呼市分行本身也是受害者,并没有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
6月15日,呼和浩特市中院作出一审裁定,驳回民生银行呼市分行的起诉。呼和浩特中院认为,本案中明华公司已经以民生银行呼市分行犯合同诈骗罪向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报案,结合其他在案证据,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事实有经济犯罪嫌疑,故应驳回民生银行呼市分行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红星记者就此联系了呼和浩特市中院,截至发稿时未能获得回复。
针对此事件,红星记者联系了民生银行呼市分行某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一审裁定不是终审裁定,已经上诉;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具体案例可参见最高法的类似裁定;一审裁定事实认定错误,明华公司在公安机关报案并不等于立案,去年8月就在报案,至今未立案。
此外,红星记者在采访中获悉,2022年10月,另一担保单位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赛罕区分局举报民生银行呼市分行涉嫌“合同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赛罕区公安局随后以“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再度对陈某等人立案侦查。目前,该案仍在侦办中。
红星实习记者 祁彪 记者 张炎良
编辑 张莉 责编 邓旆光